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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公司福委會未向員工收取福利金,而福委會的各項補助 1. 加班餐補助 2.年度旅遊補助 3.年度健康檢查補助 4.三節禮卷 5.生日禮卷 6.生育津貼 以上各項補助,是否納入員工所得計算,以及公司可否節省營業稅支出?

財政部表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之制定,為使相關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該部今(17)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本參考表)資金專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部分。財政部說明,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資金專法,其中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明定受理銀行違反扣繳或申報規定及個人與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之處罰規定。109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之1及第8條之2規定,就上開違章案件屬情節輕微情形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違章案件不適用前開減免處罰標準者,應予裁罰,為使稽徵機關辦理前開裁罰案件有一致裁量基準,並兼顧與減免罰標準之衡平,使裁罰更具允當性,爰修正本參考表規定,增訂資金專法部分,重點如下:一、受理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申報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倍數如下:(一)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正期間內(下稱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2倍罰鍰。(二)限期內已補扣繳稅款但未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3倍罰鍰。(三)限期內已據實補申報但未補扣繳稅款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4倍罰鍰。(四)限期內未補扣繳稅款及據實補申報者:按未(短)扣繳稅額處0.6倍罰鍰。(五)未(短)扣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70萬元以下者:依前4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六)首次裁罰者:依前5點規定之倍數酌減20%處罰。(七)經查屬故意違章者:不適用前6點規定,處最高罰鍰(未(短)扣繳稅額之1倍)。二、受理銀行已依規定扣繳而未依規定申報者,依資金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處扣繳稅額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三、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填載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依資金專法第1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按下列違章情形,適用裁罰金額如下:(一)首次裁罰者:處最低罰鍰3萬元。(二)第2次裁罰者:處10萬元罰鍰。(三)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四)經查屬故意違章者:處最高罰鍰30萬元。財政部提醒,上開修正規定自發布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本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今(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併同發布令釋,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止,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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