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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教會計師: 建設公司,自地自建,購地時辦理借款非屬專案土融,僅提供該地做為擔保品(一般借款),已過戶完成惟尚未動工興建,請問: 假設銀行於3/1撥款資金100萬,公司於3/2支付土地款給地主80萬,可認定此借款100萬或其中80萬元之利息為此土地之遞延利息費用嗎?

 

針對依法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公司、法人機構及大專校院等,具備國際培育能量、商轉能力或鏈結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能量可支援在地創新轉型之創育機構等,可參考《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計畫窗口 (02)2331-6086#7221、信箱:scliang@sce.pccu.edu.tw、相關網址 http://incubator.moeasmea.gov.tw/。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會同繳納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君及3名子女,因遺產分配及遺產稅分攤談不攏,繼承人間於法院訴訟中,不願一次繳清遺產稅,此時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裁處罰鍰,乃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1/4)繳納25萬元的遺產稅,並於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歷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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